首页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