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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