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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