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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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