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