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