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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