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设立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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