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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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