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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