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