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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