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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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