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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