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第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制定机关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