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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