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