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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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