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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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