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七条

肉类产量(9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的产量。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5个城市(以下简称“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31个城市考核猪肉产量。考核年度城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4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6分。考核年度城市猪肉人均产量达到31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得2分、低于50%得1分。考核年度城市牛羊肉人均产量达到5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得2分、低于50%得1分。西宁、拉萨肉类产量总分计15分(两市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分值6分计入肉类产量考核),考核年度城市牛羊肉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8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4分,最多扣8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12分;牛羊肉人均产量达到5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得2分、低于50%得1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数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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