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4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和储备量。实施“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时间及轮储制度等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储藏和产能储备,支持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和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城区储备规模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耐贮蔬菜、肉类等贮藏设施建设维护,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等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