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抽检数量达到1.5批次/千人且监督抽查占比在2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0.5%-1%,得绩效分0.25分;1%以上,得绩效分0.5分。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达3以上,得1分,均值每降低0.1扣0.2分,最多扣1分。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得1分,所有涉农乡镇开展常规农药速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2.5%以上,得2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2分。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CATL)比例分别达到100%、8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得0.5分,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等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