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3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各县(市、区),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制定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水体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大气重金属沉降对耕地土壤的重金属累积风险,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否则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以上考核内容的,得满分。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数据,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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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