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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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