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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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