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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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