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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