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二十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