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