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民爆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民爆行业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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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