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