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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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