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