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下列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情况;

(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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