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的发放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