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含半年)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民爆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含半年)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民爆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