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含半年)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民爆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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