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民爆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
(二) 民爆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六)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内容;
(七) 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的发现与消除;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