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民爆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

(二) 民爆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六)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内容;

(七) 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的发现与消除;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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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