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十九条

民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参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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