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十九条
民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参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民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参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