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民爆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派遣的劳动者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等。
民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民爆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派遣的劳动者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等。
民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