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民爆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派遣的劳动者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等。

民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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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