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考核合格证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式,在民爆行业内有效。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3个月内可以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函告其所在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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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