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相对固定考核地点,采用计算机或笔试等方式进行,试题从考核题库随机抽取,考核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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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