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30日内,向当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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