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

(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等;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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