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

(二)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方法;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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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