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民爆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培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民爆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