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