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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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