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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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