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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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