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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