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