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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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