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